济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布时间:2015-06-26浏览: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数额不超过5个。市技术发明奖每年奖励项数不超过10项。
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不超过10%、二等奖不超过30%。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技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作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奖励办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与本市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
(一)取得或者转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成效显著的;
(二)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第八条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发明专利;
(二)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取得较大科学技术创新;
(二)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促使其形成产业化、规模化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取得显著效益;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效益;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取得显著效益。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四)已经获得国家、省或者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二条组织或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济宁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测试报告、查新报告、知识产权证明、应用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市奖励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以向市奖励办提出。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奖励办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专业组评审。
第十四条市奖励办应对专业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应组织会议答辩或实地考察,提出奖励意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奖励意见进行审议,确定拟授奖人(项目)。
第十五条市奖励办应将经审议的奖励意见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奖励办提出。市奖励办对异议进行处理,需要裁定的提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裁定。
第十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奖励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每人50万元;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每项10万元;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每项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从市级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和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首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视情节轻重,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所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以及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2007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济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济政发〔2007〕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