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打印历史病历相关事项
来源: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布时间:2019-07-11浏览:
一、门诊病历原则上患者就诊结束后由接诊医生打印病历,患者本人进行妥善保管,如电子病历丢失,门诊服务台工作人员可提供一次补打门诊病历服务(非当日就诊患者),并进行登记备案。
二、对下列人员和机构调阅补打门诊历史病历的申请应当受理:
1.申请人为病人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人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人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检查院等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提供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后方可给予协助处理。
三、办事地点及时间:
办事地点:门诊楼一楼一站式服务中心(门诊服务台)
服务时间:参照门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