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复印相关事项
来源: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布时间:2019-07-11浏览:
一、住院病历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①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②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③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④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以上所述的身份证明材料均为原件,复印件无效。
二、受理时间(周末和节假日均可办理)
总院区:夏季时间:7:50-18:00;冬季时间:7:50-17:30
东院区:夏季时间:8:00-17:30;冬季时间:8:00-17:00
西院区:夏季时间:8:00-17:30;冬季时间:8:00-17:00
三、办事地点:
总院区:1号住院楼负一楼病案室
东院区:住院楼一楼西侧病案室
西院区:门诊楼二楼西南侧病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