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问责办法
来源: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布时间:2017-05-25浏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院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强化各科室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根据《济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督查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督导检查、责任落实等工作不力,违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有关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顺利进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责任科室或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明确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员,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相关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督导检查职责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责任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医院成立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常务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调度协调。科室主任作为本科室创城第一责任人。包保区域的院领导及责任人负责包保区域创城各项工作。包保人负责包保区域创城工作的督导、协调。
第五条 责任追究由医院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管辖、管理、承办、检查职责严格问责。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按要求和时限完成所承担工作任务,影响医院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大局的;
(二)对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创建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因措施不力,致使问题没有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专项督导时明确提出要求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弄虚作假、推诿扯皮,致使测评严重失分的;
(四)工作中疏于管辖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创建工作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被通报批评,且不能达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测评要求的;
(六)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
(七)督导督查工作不力,影响有关工作落实的;
(八)抵触并妨碍创建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主管工作或承办事项在测评迎查中严重失分的;
(十)其他有关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对创城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责任科室的问责,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检查;
3、通报批评。
(二)对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责任人员的问责,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检查;
3、通报批评;
4、扣罚绩效工资或职务补贴;
5、停职或调离岗位。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责任追究结果作为医院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